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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化海化本科支部看在线访谈网评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号称是史上最严、最全党纪。其实在刚刚修订新版准则和条例的时候,我支部就已经对其进行了学习!但是通过这次王琴主任的讲解,我们又从新的方面对准则条例有了新的认识。
大家都说全和严,那么全在那里、严在哪里?王琴主任给了我们深刻地解释:
    最全是体现在:(1)最全覆盖,适用范围扩大了。《准则》把适用范围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扩大为全体党员,从85万到8700万的变化,为全体党员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最全内容,《准则》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也不再局限于“廉洁从政”,而是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内容。《条例》重新划分纪律分类,包括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其中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是新增加的。删除的涉法条款并非涉法的行为不属于违纪,党组织不管了,第四章专门列了一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确保纪法有效衔接。
最严是体现在:(1)党纪的尺度严于法律,删除了79条与法律重合内容,专门写的是没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涉及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的六方面纪律问题,说的就是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2)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违纪必受处理。在纪律审查中要用六类纪律所列的行为为标准,逐一对照审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这样才能管住大多数党员,管住“好干部”和“阶下囚”之间的空白地带,解决好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有了这些依据我们党的廉洁性必然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另外从主持人问到的:媒体经常会曝光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老百姓有时候会感到司法不公正,认为存在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请您谈一谈,新《条例》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呢?这个问题王主任又给出了回答: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句话:如果一次犯罪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就污染了水源。司法腐败祸害无穷。为了惩治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条例》第119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我们看一下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具体表现。
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件来看,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特权”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2015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了领导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是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是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是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对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追究党纪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必将会减少人为权力干扰,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制度威力。
不仅是这些,大家关注的公费旅游,会员制,出入私人会所以及领导的责任等等大家关注的问题王琴主任都结合了条例与法规进行了解答,足以看到这次修订的全和严!
我们支部经过短暂的学习,同学们都对新的条例法规有了自己的认识。但是知法懂法是不够作为一名党员,我们更要宣传先进思想,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我们党和国家的繁荣和我们每一个党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