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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材料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化工与材料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2-29     阅读次数:

 
一、总则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2、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3、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地履行学院党委职责。
二、 党委会议事范围
1、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2)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问题。
3)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
4)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
6)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7)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委工作报告。
8)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维护学院稳定及其他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 党委会议事程序
1、 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与党员院长商定。
2、 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 党群、行政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
4、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5、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四、 党委会议事原则与纪律
1、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4、 党委办公室需事先将党委会列入学院周工作日程安排表,提前印发给各委员。需要作出决议的、较大或较复杂的议题,事先要向委员通报情况,呈报有关材料,以便准备意见。
5、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视议事需要,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出席,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应退席。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且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事先要提出决议草案供讨论。
6、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7、 党委办公室应完整准确地做好每次党委会记录,以存档备查。重要议题需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8、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9、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10、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11、 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12、讨论干部任免,不得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讨论决定,应由党委组织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并提供考察材料。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
13、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14、 党委会所议内容及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5、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不得各行其是,擅自改变党委会的决定,更不允许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16、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在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17、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