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营造井然有序的教学科研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津科技大学加强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的通知》(津科大实设〔2012〕3号)和《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津科大实设〔2012〕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教育及培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消防安全、实验室环境卫生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分管领导、科研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操作人员组成。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逐级负责、逐级管理、逐级监督。学院其他领导以及各系主任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工作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负责对本学院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本团队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团队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员是所分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所管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和准入制度;建立本实验室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易制毒制爆品、气体钢瓶等);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卫生环境整理和自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及培训
(一)建立安全教育制度。通过定期组织讲座、张贴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多种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组织者需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本环节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安全应急程序,通过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
(三)特种设备操作员和管理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管理员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照《天津科技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危化品安全管理
(一)使用化学试剂的教学、科研负责人对化学试剂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在使用危化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危化品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危化品购置管理规范,张贴危化品操作规范以及警示标识,建立申购、使用、回收、销毁等全程监控记录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建立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危化品的存贮和使用安全,坚持“低毒代高毒、无毒代有毒、随买随用”的原则,减少库存,加强管理。
(四)危化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且分类存放。
(五)严格落实安全存放管理规定。坚决按以下标准执行: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禁止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混放;酸、碱、易腐蚀、易燃等危化品严禁与普通试剂混放;腐蚀性危化品氧化剂与还原剂等不得混放;挥发性、易燃性等危化品须分类放在通风药品柜中;腐蚀性危化品须有防腐蚀渗漏托盘等。所有药品均详细的药品动态台帐。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气瓶应直立存放,须具备铁链固定、胶圈、钢瓶箍、标签、合格证、气体使用操作说明书等相关要素。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做好废弃物安全存放。必须做到化学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必须远离热源,废液桶须有标示且须标识出储存物的主要物质成分。
(二)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后续处理工作,尤其是危化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四条 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按安装要求接地线。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三)空调、电热器、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离开实验室之前,应首先切断或关闭电源。
(四)坚决杜绝出现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消防及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工作,做好台帐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务必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内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
(一)保持仪器的帐、卡、物三统一,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确保仪器使用记录完整。
(二)操作人员须经操作培训方可使用,学生上机实验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指导下方可进行。
(三)定期做好仪器的维修保养,确保仪器运行良好,并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及环境卫生管理
(一) 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标示清楚,不得缺项。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喧哗,不得随意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实验室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办法,防患于未然。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报告体系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实施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一般情况下,每两周检查一次,同时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实验室环境卫生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下达整改任务书,督促责任实验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隐患上报制度。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本实验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科研和实验管理人员的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予以追究和处理。
(一)对于本科教学实验室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员,处罚措施如下:第一次检查不合格,提出警告,取消年度所有评优资格;第二次不合格,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不合格,则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及格,并扣发一个月的津贴;聘期内若有四次不合格,则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二)对于科研团队实验室检查不合格的安全责任人,处罚措施如下:第一次检查不合格,提出警告,取消年度所有评优资格;第二次不合格,对科研团队所有成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第三次不合格,扣发团队负责人一个月的津贴;第四次不合格,则取消该团队负责人在聘期内的所有评优及奖励、以及学院对整个团队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