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与材料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科技大学国家助学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奖励范围与申请条件
(一)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包括我院全日制本科(含联合培养)在校生中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三等。每年评审一次。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元。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二、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助困为先的原则,由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评审依据
1. 2018年5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为准,2018年10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一年级)为准;
2.各年级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困难生综合认定成绩由高到低评选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
(四)评审程序
1.学院召开工作布置会。
(1)对评审工作进行整体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两课堂”业务培训,学习认定文件和工作通知,制定评定工作方案。
(2)将评定办法和名额分配情况向学生公布,并组织学生根据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中除基本情况和获奖情况外,还需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2.成立学院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核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和综合素质表现,组织评审、公示和推荐工作。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含全体辅导员、专业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马臣
副组长:王慧
组员:王彪、马红艳、王士强、赵金、彭啸、姚月、郭伟、白志凡、梁颖、马晓琳、冯卓、张佳美,2015、2016、2017级班级学生代表。
3.学院评审
(1)学院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申请人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做出的书面承诺。
(3)各年级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困难生综合认定成绩由高到低评选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确定候选学生名单。
(4)评审最终结果在学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公示期内。
(5)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分配名额
国家助学金学院总名额共计327人,其中一等助学金共计163人,二等助学金82人,三等助学金82人。根据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如下:
年级 |
认定人数 |
助学金名额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2015级 |
96 |
39 |
20 |
20 |
2016级 |
106 |
43 |
22 |
22 |
2017级 |
100 |
41 |
20 |
20 |
2018级 |
97 |
40 |
20 |
20 |
合计 |
399 |
163 |
82 |
82 |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教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将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5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8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20元。
(二)学院积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天津科技大学化工与材料学院
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