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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处     作者:     日期:2016-02-02     阅读次数:

根据新教高〔200231号《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指示精神,为确保我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按期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的界定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新疆招收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或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需要。
第二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来源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来源是国家财政下拨的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补贴专款。
第三条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 资助等级及标准
1. 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三个等级,其标准如下:
一等:2000/年·人;
二等:1500/年·人;
三等:1000/年·人。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80元者。
4.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2)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5. 因故发生特殊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实际困难情况评定其获资助的等级。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向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传达评选通知及《天津科技大学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2.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上交到所在学院。
3.学院组织班级和相关评审小组,依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等,对学生的资格条件逐项考查,综合核定。学院在资格审查后,将拟推荐获得补助的合格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汇总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评审工作。资助管理中心在评审结束后,将获资助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表、报送校财务处申请发放工作。
第六条 资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1. 天津科技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补助经费的评定和发放进行校内监管,并自觉接受校纪检、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附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 参加宗教活动者。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本资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