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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化工与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我院中心工作、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化工与材料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既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学院中心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召集主持。根据议题内容和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委员会主任、教学委员会主任、教代会代表、系(教研室)主任及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部署在学院贯彻实施的精神和措施。
第五条  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学院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人事调整、管理与考核、干部选用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九条  学生管理与就业、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各类项目收支、大额资金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学院资源配置、各类奖酬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对突发重大事件的处理及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学校决定决议部署,结合本学院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想法,充分交换意见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也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想法,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提交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  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要事项,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五条  需讨论决定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定,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定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内容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主要是“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
2.学院的办学方向规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建设调整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招生计划、学院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重要工作;
3.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4.学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的废、改、立;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建设。涉及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建设;涉及系(教研室)、中心、实验室、党支部等基层组织的设置调整建设;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涉及人员编制、教职工招聘计划、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与教学、科研、人事方面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涉及学院奖惩、聘任、集体福利决策,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等重要问题;涉及学院学生管理、奖惩、安全稳定和推免研究生、赴国外留学等重要问题;涉及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诸如学校下拨的各类款项、受捐赠款项实物、自筹及创收款项等使用;
9.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条  重要干部、人员任免选拔推荐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选拔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系(教研室、所、中心)、党政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团委书记、组织员、实验室正副主任、正副所长等的推荐,党支部书记的推荐,后备干部的推荐;
2.学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员的配备与调整;
3.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代会等成员的选拔、推荐;
4.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选拔推荐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固定资产和重大办公用品的购置等;
2.重大修缮项目;
3.重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5.重大专业建设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年度预算外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为例会制。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有表决权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主持人应当最后宣布结论性意见;需要其他会议形式或机构讨论决定通过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要以集体的决定和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院党政办公室以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报送分发学校学院相关领导、部门、人员,并整理存档。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决议形成过程、未公开的结论以及会议上的个人意见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应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汇报,并传达至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结合干部考核,定期检查学院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由学院党委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即日之日起执行。
 
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