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与材料学院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激发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的精神,落实《天津科技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化工与材料学院党委决定在我院定期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核”)活动,进一步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整体推进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从严要求、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监督的作用,严格考核程序,不断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公开地考核评价基层党支部建设情况,不断推进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学院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估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将以下六项考核内容具体细化为若干项考核要素,具体考核评估细则见附件。
一、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三、坚持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特色工作。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五条 搞好基层党支部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及学院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学院发展、稳定及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基层党支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考核工作;全体党员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参与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第六条 全院党支部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2月份开展。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七条 提升支部战斗力。巩固扩大先进支部、提升一般支部、转化后进支部,使基层支部整体战斗力得到提升。提升支部书记素质。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养,充分发挥支部带头人的关键作用。提升党员队伍活力。落实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机制,发挥业余党校作用,使“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支部”。提升基层党建制度化水平。明确各级组织工作职责,完善组织管理制度,严格党内民主生活,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升保障能力。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对教工/学生党支部实行考评和动态管理。被评定为“较差”的党支部,在下次考评时应100%实现晋位升级。评为“好”的教工/学生党支部的比例逐年提升,到2019年及以后提高到70%以上;评为“一般”、“较差”的党支部比例逐年减少。
第六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院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支部自评、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准备:党员群众学习本办法,领会精神,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第十一条 支部自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做工作总结,全体党员对党支部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考核标准分别评分,其平均值作为支部自评分数。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院党委组织考核评估小组,听取各党支部工作汇报,查阅《党支部工作手册》及其它相关材料,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标准分别评分,其平均值作为考核小组评估分数。
第十三条 群众评估: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时吸收不少于10名党外群众参加会议。党支部所在单位无党外群众的,则吸收不少于10名服务对象参会。由群众或服务对象根据考核标准分别评分,其平均值作为群众评估分数。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情况:考核小组根据党支部总结报告及自评成绩、考核小组的考核成绩、群众的评估成绩,填写并上交《考核评估汇总表》。
第十五条 认定考核结果:院党委根据考核小组上交的考核汇总表认定考核结果并向考核小组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意见反馈: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党支部反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总结考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总结考核工作,找出差距,参照考核小组反馈的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章 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支部自评分数×30%+组织考核分数×40%+群众评估分数×30%。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党支部状况的分析
教工/学生党支部工作考核评估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1)好:总分≥90分;
(2)较好:75分≤总分<90分;
(3)一般:60分≤总分<75分;
(4)较差:总分<60分。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等级为“好”的党支部,可将考核结果作为申报五好党支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等级为“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工/学生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