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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与材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管理办法

化工与材料学院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10-27     阅读次数:

 
为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保障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院公共实验平台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管理办法。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均应承担维修费用。凡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一、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区别
1.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仪器设备或拆改仪器设备者;
(3)未理解操作规程,自行使用仪器设备者;
(4)仪器设备外借期间造成的损坏;
(5)仪器操作规程没有详细说明,未经管理人员允许试行新的实验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2.非责任事故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2)仪器操作规程没有详细说明,经过管理人员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自然灾害或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
二、维修费用的承担
当事人使用公共实验室的过程中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由当事人(若学生操作则由导师)承担维修责任,包括如下情况:
1.凡属责任事故(1)(2)(3)、(4)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若学生操作则由导师)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2.凡属责任事故(5)造成的损坏,经查证属实,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若学生操作则由导师)承担50%,学院承担50%
3.凡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
4. 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公共实验平台管理人员提交报告,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和厂家技术人员鉴定后认定。
本办法自2015114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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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与材料学院设备损坏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