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文章正文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处     作者:     日期:2016-02-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规定许可及保证学生人身权利的范围内,通过参加合法劳动获取经济报酬的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我校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天津科技大学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规划助学工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研究生处、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学院领导小组的工作;各学院领导小组积极指导、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的专门机构,校内外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九条  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规划、管理、组织学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负责助学基金使用、资格审查、岗位确定和工作管理,建立经济困难生信息库。
第十一条  对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宣传、落实,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培训。负责全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及落实。
第十二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设立各种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及确有专长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教育指导,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享有其他在册学生权力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申请学校允许的各种勤工助学岗位;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4.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
5.勤工助学学生有向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除应履行其他在册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4.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助学基金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专项助学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助学基金主要来源有:
1.从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在籍学生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
2.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划拨;
3.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4.各学院及用工单位的自筹资金;
5.其它社会资助,基金增值等。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从助学基金中支付或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15小时,一人一岗,不得重复,固定岗位实行月工资制度,根据不同岗位核定其每月工作时间,确定月工资。临时岗位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算,经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用工单位自支的情况可参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学年学校将评比表彰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名额控制在全校固定岗位数的10%以内。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2.个人从事经商活动,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3.盗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机构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4.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一律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